什么是商標撤三?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此條法律規定對應于實踐中的案件類型全稱為“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簡稱為“撤銷三年不使用”,俗稱為“撤三”。“撤三”審查流程包括申請受理環節、形審受理環節、通知送達環節、證據交換環節、實質審查環節、決定送達環節。
中國商標撤三的流程具體如下:
1、商標局受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后,給注冊人下發《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注冊人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2、注冊人按期提交其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后,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注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發一份“商標注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發“撤銷商標注冊的決定書”。
3、對于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注冊人以及撤銷申請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4、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撤三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中國商標撤三提供使用證據的時間:
舉證應針對的3年期間:自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人(以下簡稱“撤三申請人”)遞交撤三申請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請人在2018年8月21日遞交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要求注冊人提供實際使用證據的3年期間是: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
此外,提交“撤三”申請時,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撤銷申請書填寫應準確、規范;直接提交申請的,應提供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辦理的,應提交代理委托書;委托的代理機構與商標注冊人委托的代理機構不能為同一代理機構;被申請人名義應與商標注冊人名義相符;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或服務的,應與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對應;應注明撤銷理由,并說明該商標不使用的有關情況;被申請商標核準注冊應滿3年,而且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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